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核查,现决定废止我单位印发的《奎屯—独山子经开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奎独开办发〔2023〕9号)部分条款:
一、第二条:“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在开发区(高新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参与纳税同时无违法违规无不正当经营记录的企业,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
二、第八条第(六)项:“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第八条第(八)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小巨人’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特此公示。
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局
2026年10月19日
新公网安备 65400302654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