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事项 | |||||
办理地点:开发区投资服务大厅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所需材料 | 审批时限 | 政务服务事项类别 | 政务服务事项性质 |
1 | 公司设立登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当即审核办结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2 | 公司变更登记 |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C4:D4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当即审核办结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3 | 公司备案登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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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注销登记 |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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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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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因分公司隶属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该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1)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2)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3)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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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分公司注销登记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4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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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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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住所使用文件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人退伙的,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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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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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住所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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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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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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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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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提交任免职决议;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当即审核办结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16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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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当即审核办结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18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提交继承证明材料。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当即审核办结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19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当即审核办结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20 | 企业迁移调档 | l.《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2.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当即审核办结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21 | 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 1.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已领取纸质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 |
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当即审核办结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22 | 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除外);已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遗失除外)。 |
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当即审核办结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23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5.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
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当即审核办结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24 | 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 |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
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当即审核办结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25 | 歇业备案 |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
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当即审核办结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26 | 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 |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或车主办理除外);3.使用登记证(一式两份盖公章);4.合格证复印件(盖公章);5.数据表(或产品特性表)复印件(盖公章);6.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盖公章);7.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盖公章)(安装检验报告有效的除外);8.能效测试报告复印件(盖公章)。 | 自决定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27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办理 |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或车主办理除外);3.使用登记证(一式两份盖公章);4.合格证复印件(盖公章);5.数据表(或产品特性表)复印件(盖公章);6.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盖公章)(安装检验报告有效的除外);8.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盖公章);9.竣工验收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 自决定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28 | 气瓶使用登记证办理 | 一、车用气瓶:1.车用气瓶登记表2份;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3.行驶证复印件;4.车辆注册登记本复印件;5.气瓶的产品合格证(每个气瓶的合格证,看原件留复印件);6.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看原件留复印件);8.超过检验日期须提交定检报告(看原件留复印件);9.外地车过户到本地须提交移装报告(核实数据,留原件)。 二、工业气瓶: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2.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授权企业工作人员);3.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公章);4.合格证复印件(对应气瓶编号,复印件加盖公章);5.质量证明书(对应材质批次复印件,加盖公章);6.制造监督检验报告(看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7.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看原件,留盖复印件);8.对应办理使用登记的工业气瓶台账(企业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注意:办理工业气瓶使用登记必须先核实是否有使用证,系统更新后,旧证与旧使用登记表要收回,企业如丢失,需要提交丢失证明。 |
自决定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29 |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办理 |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或车主办理除外);3.使用登记证(一式两份盖公章);4.合格证复印件(盖公章);5.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盖公章)(安装检验报告有效的除外);6.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盖公章)。 | 自决定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30 | 电梯使用登记证办理 |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或车主办理除外);3.使用登记证(一式两份盖公章);4.合格证复印件(盖公章);5.数据表(或产品特性表)复印件(盖公章);6.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盖公章);7.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盖公章)(安装检验报告有效的除外)。 | 自决定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31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办理 |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或车主办理除外);3.使用登记证(一式两份盖公章);4.合格证复印件(盖公章);5.数据表(或产品特性表)复印件(盖公章);6.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盖公章)(安装检验报告有效的除外)。 | 自决定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32 | 叉车使用登记证办理 |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或车主办理除外);3.使用登记证(一式两份盖公章);4.合格证复印件(盖公章);5.数据表(或产品特性表)复印件(盖公章);6.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盖公章)(安装检验报告有效的除外)。 | 自决定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33 |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证办理 |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或车主办理除外);3.使用登记证(一式两份盖公章);4.合格证复印件(盖公章);5.数据表(或产品特性表)复印件(盖公章);6.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盖公章)(安装检验报告有效的除外);7.竣工验收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 自决定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34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证办理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1份;2.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3.身份证明1份;3.学历证明1份;5.体检报告1份。 | 自决定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35 |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证办理 | 自决定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
36 |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作业人员证办理 | 自决定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
37 | 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办理 | 自决定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
38 | 起重机指挥作业人员证办理 | 自决定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
39 | 起重机司机作业人员证办理 | 自决定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
40 | 叉车司机作业人员证办理 | 自决定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
41 | 金属焊接操作作业人员证办理 | 自决定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
42 | 强检备案 | 1、申请书、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盖章);2、新计量器具(发票复印件),不是新购买的要上一期检验报告复印件;3、网上预约成功之后,打印预约单(盖章)。 | 自决定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确认 |
43 | 计量授权 | 企业内部专项授权:1.《计量授权申请书》1份;2.营业执照和内部计量技术机构设立文件;3.申请授权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4.考核项目表;5.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一览表;6.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考核记录。 |
自决定受理起,60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44 | 计量建标 | 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1.《计量标准考核 (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二、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
自决定受理起,60个工作日内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45 | 食品生产许可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糖,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肉制品,饮料,酒类,方便食品,罐头,调味品) |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3、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4、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决定受理起,15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时间)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