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经开区环保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拟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3日-2024年8月19日(五个工作日)。
电话: 0992-3225692(兼传真)
通讯地址:奎屯市喀什东路17号,邮编833200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三聚氰胺熔盐炉燃料清洁低碳化工艺技术改造项目、三聚氰胺一期熔盐炉燃料清洁低碳化升级项目 |
奎屯市喀什东路98号新疆锦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
新疆锦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一区新疆锦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选址中心坐标E84°58′39.537″,N44°23′55.226″。项目对三聚氰胺6台煤熔盐炉进行清洁能源技改,其中一期1台燃煤熔盐炉已改造为1600万大卡/小时燃气熔盐炉,再新增1台1350万大卡/小时燃气熔盐炉;二期停用一台,技改新增2600万大卡/小时燃气熔盐炉一台;三期停用一台,技改新增2600万大卡/小时燃气熔盐炉1台;原有煤棚作为库房使用,灰库、渣库闲置。通过技改后,三聚氰胺项目共4台燃气熔盐炉。同时改造相关附属设施:新增一、二、三期包装尾气氨回收装置。 项目总投资31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7.5万元,占总投资的15.07%。 |
(一)基本要求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后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明确有关环保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计划,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规范施工行为。工程弃料、弃土等要妥善处置、及时清运。施工结束后同步做好垃圾清理和地貌恢复工作。 (二)废水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燃气熔盐炉循环冷却水和氨回收装置的地面冲洗水进入厂区现有中水处理系统,经沉淀、过滤、消毒处理后回用,中水处理的浓盐水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废水总排口进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排入奎屯润通排水有限公司(原东郊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表2间接排放限值。 (三)废气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是燃气熔盐炉燃烧废气和三聚氰胺包装尾气经氨回收装置排放的废气。三聚氰胺一期、二期、三期熔盐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分别通过45m、50m、53m排气筒排放;包装尾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与成品输送尾气经增压风机加压后并入氨回收装置,经水喷淋氨回收后通过30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无组织废气须加强装置密封、设备管理,严格落实装置动、静密封点物料防泄漏等措施。废气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标准值要求。 (四)噪声 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 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置和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相关承诺文件:无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