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333239/2024-00310 |
主题分类: |
经济体制改革 |
发布机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3-04-22 |
文 号: |
伊州发改价格〔2024〕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及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燃气经营企业:
《伊犁州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及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伊犁州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及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实施方案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附件:
伊犁州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及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天然气价格改革决策部署,健全完善配气价格机制,理顺终端销售价格,推进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确保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促进伊犁州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根据《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要求,州发展改革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依法依规履行了社会调查、集体审议、座谈论证、意见建议征求、合法性审查、公示公告、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并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相应调整居民终端用气价格、建立居民用户阶梯价格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用气价格适用范围
(一)居民用气。是指城乡居民生活用气(含独立壁挂炉采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托育等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部队生活、监狱监舍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气。
(二)非居民用气。主要包括工业、商业和车用气。工业用气是指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用气。涉及第一产业的农业生产加工企业用气暂列入工业用气类别;商业用气是指各类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经营用气;车用气是指各类汽车终端用户加气用气。
二、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价格
伊犁州直各县市(除奎屯市外)居民用气价格由现行的1.4元/m3调整至1.73元/m3,奎屯市居民用气价格由现行的1.5元/m3调整至1.73元/m3。为保持低收入群体的特殊化优惠政策,对伊犁州直各县市(除奎屯市外)持有效证件的低收入群体仍执行1.4元/m3价格标准,奎屯执行1.5元/m3价格标准。对价格调整前已购买的居民、商业和工业等存量用气仍执行现行价格标准。以液化天然气(LNG)为气源的其他燃气企业,居民生活用气参照本次调定价确定的终端销售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
放开车用、商服及工业用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综合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企业经营气源供需状况等因素,按照终端销售价格=购气成本+配气价格的顺价销售原则,自主确定市场销售价格并采取备案制管理。鼓励燃气供应企业与车用、商服及工业等经营企业签订长期供销协议,保证气源供应和价格稳定。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向伊犁州发展改革委报备非居民用气价格,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各燃气企业应自觉接受各级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住建、工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努力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气源供应和价格的稳定。
以LNG为气源的其他燃气企业非居民用气价格继续执行市场调节价,由燃气企业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三、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机制
居民生活用气量设置为三档,其中:第一档居民生活用气量为0~350m3(含350m3)、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量为0~2000m3(含2000m3),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即1.73元/m3;第二档居民生活用气量为350(以上)~470m3(含470m3)、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量为2000(以上)~2800m³(含2800m3),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的1.2倍,即2.07元/m3;第三档居民生活用气量为470m3以上、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量为2800m3以上,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的1.5倍,即2.60元/m3。
阶梯气量及价格分档标准表
分档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超额累进加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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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气 |
壁挂炉采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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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0~350(含350m³) |
0~2000(含2000m³) |
基础气价,即1.73元/m³ |
第二档 |
350(以上)~470(含470m³) |
2000(以上)~2800(含2800m³) |
基础气价1.2倍,执行价格为2.07元/m³ |
第三档 |
470m³以上 |
2800m³以上 |
基础气价1.5倍,执行价格为2.60元/m³ |
四、相关要求
(一)定期开展配气成本监审。燃气企业应对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进行科学预判、合理采购天然气,依法签订购销合同(协议),规范财务管理并做好年度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开展配气成本监审,燃气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经营成本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严格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政策。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相关政策。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成本,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供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表具更换等服务成本已纳入企业配气成本,不得再向用户收费。
(三)加强政策宣传并做好明码标价公示。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公示透明度达到100%,实行清单化收费管理,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价格调整时,提前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耐心细致向用户做好政策告知,调价前用户已购买未使用的天然气仍按原价格执行,确保价格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四)提高供气企业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快物联网气表更换进度,为实施居民阶梯气价打好基 础;全面开通企业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提供更加便利、快捷、优质的报装、购气、维护维修等线上服务,及时发布价格、用气安全等重要信息。
(五)规范燃气企业价格行为。燃气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格规范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5月1日零时起执行,有效期5年,具体内容由伊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